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23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6-02 16: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0796313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孝北堡西北耐火材料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英民

      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煤气发生炉水封处产生的煤焦油倒运至收集池的过程中,有煤焦油遗撒情况发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煤焦油倒运环节的管理,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网络编辑:hbjfgk
信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