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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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7〕22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5-25 15: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耀州区庙湾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2040160029596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走马村       

法定代表人:王锦林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走马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启用,氧化塘内生活污水未充分处理经白色管道直排桃曲坡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一日内(5月25日前)启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拆除白色管道,禁止生活污水直排铜川市桃曲坡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4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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