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斌:
公民身份证号码:610******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
负责人:孙斌
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院内建设小型储煤场,未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七日内清理原煤并回复原状(5月22日之前)。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