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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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7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4-03 14: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6661001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樱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向

  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取了现场检查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4号),要求你单位3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17年3月21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仍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1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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