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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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6]17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7-01-03 15: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袁坪煤场:

营业执照:无

负责人:袁永康

地址:铜川市新区义和村

  本机关于 2016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设备,恢复土地原貌,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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