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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新责改字[2016]23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5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23号



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锐

地址: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15号

  本机关于 2016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9月23日你(单位)危废处置管理台账不健全,无危废处置合同,无意外事故防治措施和防治预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之前上述行为,并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从严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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