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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新责改字[2016] 2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 21号



铜川市新区高远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 2016年5月31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华原西道拓宽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施工现场黄土裸露未覆盖;

  2、施工过程中渣土遗漏、抛洒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16 年 6 月 6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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