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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新责改字[2016]17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17号



铜川市新区平顺水泥制管厂:

注册号:610201300000357

法定代表人:王忠元    

地址:铜川新区咸丰路办事处野狐坡村东华荣煤厂

  本机关于2016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新区野狐坡村的铜川市新区平顺水泥制管厂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现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完成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并将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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