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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新责改字[2016]13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13号



陕西同盛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1100001576

法定代表人:韩栋          

地址:铜川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201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新区南部工业园区的的陕西同盛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的商品混凝土站和预制构件厂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现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6月3日之前完成办理环境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将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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