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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新责改字[2016] 1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 11号



陕西同盛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1100001576

法定代表人:韩栋

地址:铜川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 201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4月15日你(单位)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 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6 年 5  月 5 日之前改正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并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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