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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6] 05 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6] 05 号



铜川市景丰中学:

地址:铜川市新区白家村

  本机关于 2016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4月12日你(单位)所属家属楼下川味居、志远饭店两家餐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排放油烟,造成油烟直排,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之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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