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 04 号
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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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买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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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16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4月11日你(单位)运输水泥密封不严,造成遗漏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之前改正夜间施工行为,并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 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