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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新责改字[2016] 03 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1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 03 号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04907

法定代表人:周喜民

地址: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56号

  本机关于 201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3月26日你(单位)未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在新区正阳路鸿翔逸境项目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之前改正夜间施工行为,并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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