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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新责改字[2016]0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5: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新责改字[2016]01号



陕西正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610200100010415

企业法人:杨超产

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16号

  本机关于 201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 2016年 3 月 31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保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保局新区分局

2016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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