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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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6〕1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4: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6〕11号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2982      

法定代表人:拓刘毅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锦阳电厂储煤场外大量原煤露天堆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原煤入储煤场,防止扬尘污染。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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