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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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6〕8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4: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6〕8号


陕西铜川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01327      

法定代表人:刘学武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铝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运输粉煤灰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沿途遗撒。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遗撒的粉煤灰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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