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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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6〕7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4: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6〕7号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9328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本机关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D线3#石灰石输送中转站皮带廊封闭不严,粉尘跑冒。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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