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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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6〕5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4: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6〕5号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9328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本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D线烟尘日均值4月3日-7日、15日、16日、19日、27日、30日超标,二氧化硫日均值19日-22日超标,氮氧化物日均值3日、5日、19日超出《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排放标准。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在线监测数据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及时检修环保设施、增加脱硝还原剂投量等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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