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字〔2015〕第 17号
陕西天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敏
地址:西安市小寨西路98号
本机关于201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井下废水处理厂刮泥机抽泥泵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作业,在人工清理污泥时将污水池中的污水直接排入沮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你(单位)(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 9月 1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