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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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5〕13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4: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5〕13号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9328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本机关于2015年7月3日、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C线7月1日至3日、D线7月1日至6日烟尘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地方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限值》DB61/941—2014)。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现责令你单位限于2015年8月10日前上报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实施方案,并于12月25日前完成提标改造任务。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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