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字〔2015〕第 7 号
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6100000000107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付宗宝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杏树坪村
本机关于2015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储煤场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医院东侧垃圾场未覆盖,影响水源安全;生活污水处理厂至下石节三角地河段河床发黑;对同业公司监管不严,未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有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责令你(单位)(于 2015 年 4 月 9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 4月 11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