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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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5〕4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4: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5〕4号


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1768

法定代表人:崔锐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06号

  本机关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新区南部工业园区的煤矿机械制造项目生产车间焊接作业过程中不正常使用除尘设施,导致烟尘无组织排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现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届时请将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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