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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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5〕3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4: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5〕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000059837(1-1)

法定代表人:周荔青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南山公园

  本机关分别于2015年1月9日、1月12日对你单位位于宜君县的第四采油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采油厂WB78井场内贮存有处理采油废水产生的油泥,该油泥属于危险废物,井场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限于2015年2月5日前完成对WB78井场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设置工作,届时请将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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