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字﹝2015﹞1号
铜川实业公司陈家山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文明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陈家山矿
本机关于2015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所管理的陈家山煤矿家属区供暖中心连接井下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管道被过路卡车压坏,导致打扫卫生时产生的废弃物经冲洗排入河道,影响铜川市饮用水源安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 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