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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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17〕9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5-16 09: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实达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135357856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铜川饭店606室      

法定代表人:斳忠仁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的原煤未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17〕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3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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