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6661001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樱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向
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桥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暂存于废水收集池内,配套建设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4号)。同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当罚字[2017]1号),罚款壹仟元。
2017年3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仍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7] 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3月30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