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付宗宝
我局于2017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号生活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导致COD数据超标。同日,市环保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3号),限你矿3月11日前更换2号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故障配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3月16日,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对你矿改正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你矿3月11日未更换故障配件,3月14日、15日COD数据依旧超标。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陕西省崔家沟煤矿2号污水处理站在线设施运行情况一览表》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 〔2017〕 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第一项:“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