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00092114188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彦民
地址:耀州区庙湾镇陈家山煤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污水处理厂好氧罐维修改造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氨氮数据自2016年11月17日至19日持续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铜川市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机关于2017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17) 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伍佰玖拾捌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 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