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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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7-02-09 14: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秦煤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57645A

法定代表人:付宣亮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2号中清大厦9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清运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漏,产生扬尘,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并于2017年1月12日邮寄你(单位)。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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