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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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6〕2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7-01-03 15: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宏发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610200100009200

法定代表人:赵耀峰

地址:铜川市新区金裕路地税新家园30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铝镁合金项目施工工地黄土裸露。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污染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6〕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4日签收。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对应本法第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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