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煤场:
营业执照:无
负责人:张小
地址:铜川市新区陈坪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机关于2016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6〕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并于2016年12月19日签收。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