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17号
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0007769874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东
地址: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采暖锅炉冒黑烟,造成环境污染。2016年4月6日,市环境监测站对你矿采暖锅炉进行监测,报告(铜环监测字(2016)第024号)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有超标现象。8月24日,市水源站下发《关于铜川市沮河饮用水源地各项检查存在问题的通报》,要求对采暖锅炉进行有效监测,在此期间,你矿对锅炉超标排放问题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进行改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16)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201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 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