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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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6〕16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3: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16号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号:22114063X61020211A1001  

法定代表人:张朝印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1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6〕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5日签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应本法第六十四条“【无证排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排污许可证、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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