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15号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19328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地址: 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D线粉磨站综控楼生活污水沉淀池污水,经管道排入厂区围墙外雨水收集池。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6]12号),要求你单位一日内拆除违法排污管道,并同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当罚字[2016]4号),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2016年11月19日,本机关复查时发现,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继续存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9日,共4日):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27119001031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