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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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6〕1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2: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11号


陕西铜川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01327  

法定代表人:刘学武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铝工业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运输粉煤灰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沿途遗撒。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6〕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6年11月8日签收。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应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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