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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6﹞10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2: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10号



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6100000000107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宗保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杏树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铜川市2015年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设施运行情况日报表》显示陕西省崔家沟煤矿2016年8月21日至9月19日1号、2号、3号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COD数据存在间断性且多次超标。2016年9月6日,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前往你矿现场检查时发现,1号、2号、3号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减少,间歇排水期间,取样泵无法采集水样,导致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测量数据超标。期间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多次与你矿约谈,督促整改,直至9月19日监测设备运行仍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本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1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    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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