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9号
陕西富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6102001000011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佩莲
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路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铜川市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原煤约2万吨,现场未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1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 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