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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6〕6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2: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6号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9328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D线烟尘日均值4月3日-7日、15日、16日、19日、27日、30日超标,二氧化硫日均值19日-22日超标,氮氧化物日均值3日、5日、19日超出《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排放标准。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在线监测数据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19日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6〕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6年7月20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免于行政处罚。2016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免除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对应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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