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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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6〕 4 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2: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 4 号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04907      

法定代表人:周西明

地址: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5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3月26日你单位未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在新区正阳路鸿翔逸境项目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本机关于2016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6〕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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