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13号
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6102001000030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东
地址: 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5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市环保局(铜环通字〔2015〕91号)文件要求,你单位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经2015年6月17日检查你矿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仍无法正常运行。
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设施运行情况日报表》以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5)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陕西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 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