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6﹞1号
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6102001000030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东
地址: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采暖锅炉冒黑烟,造成环境污染。经现场勘查,是由于采暖锅炉脱硫除尘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所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机关于2016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处以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铜川市财政局财政往来资金账户
(铜川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
账 号:6100161630805250309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