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15号
陕西天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6100001003170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敏
地址: 西安市小寨西路9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下石节煤矿工业废水处理厂刮泥机抽泥泵故障后,为维修设备,人工清理污泥时擅自将沉淀池中的污泥及污水通过旁路管道直接排放,致使污泥及污水流入铜川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饮用水源。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机关于2015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拆除非法排污口;
2、拟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陕西铜川新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