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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5〕10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1: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10号


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03065

法定代表人:魏东          

地址:铜川市新区交通大厦709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川煤矿大量原煤露天落地堆放,未按要求堆放于规范的储煤场内。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5月11日分别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1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5年5月16日签收。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应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堆煤场、排矸场以外堆放煤炭、煤矸石的……”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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