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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5〕9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1: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9号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9328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C线2014年12月2日、4日烟尘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4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5年4月14日签收。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对应本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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