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6号
铜川美佳华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7816
法定代表人:洪小佳
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路华阳小区18号楼2单元2-2-3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人口集中地区的美佳华商业街建筑工地内黄土、白灰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对应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伍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