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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5〕4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1: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4号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2982  

法定代表人:拓刘毅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015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万吨铝镁合金项目配套的动力设施(4*350MW发电机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完成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2月16日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对应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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