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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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5〕3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1: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000059837(1-1)  

法定代表人:周荔青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南山公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15年1月9日、1月12日对你单位位于宜君县的第四采油厂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采油厂WB78井场内贮存有处理采油废水产生的油泥,该油泥属于危险废物,井场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应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有前款第一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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