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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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5﹞1号)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0 11: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实业公司陈家山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文明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陈家山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5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所管理的陈家山煤矿家属区供暖中心连接井下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管道被过路卡车压坏,导致打扫卫生时产生的废弃物经冲洗排入河道,影响铜川市饮用水源安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处以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4日


网络编辑:admin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