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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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4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0-25 16: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长通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B0512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坡头街道办纬九路电缆产业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秀暖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情况下,建设了两条挤出生产线,年生产量约11200Km,建成后进行了调试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0月23日,铜川长通电缆有限公司电线电缆生产线扩建项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铜川长通电缆有限公司电线电缆生产线扩建项目投资明细,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3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