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807761891
地址:铜川市坡头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粉煤灰大棚未进行全密闭,东侧无任何围挡,粉煤灰大棚破损严重,南侧有三个缺口,均大于5平方米,粉煤灰随风扬散,厂区道路粉煤灰浮尘严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情况;
3.2021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年8月28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责令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属于初犯情形,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单位物料大棚未密闭,并且有多处破损,为起惩罚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8日